交易没有完成,中介费该不该付?如果出现一方违约,是否必须从赔偿金中支付给中介好处费?近日,读者赵小姐对中介费发出一连串疑问。
半途杀出“好处费” 事情缘由如下。赵小姐通过一房产中介公司出售一套二手房。经经纪人积极推荐,与买方汪先生达成购房意愿,并三方签署了《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》。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05万元整,比赵小姐委托出售价高了3万元整。同时,三方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。之后,受去年底房贷收紧以及第二套房贷款政策的影响,买方汪先生无法按预期办理贷款手续, 提出不再购买上述房屋,并赔偿赵小姐5万元。赵小姐同意如此处理。这时,经纪人私底下找到赵小姐,表示是在他的帮助下使总房价多卖了3万元,如今赵小姐又得到了5万元赔偿金,赵小姐应该相应支付点好处费。索要金额3000元。赵小姐心存疑惑:该经纪人向客户索取“好处费”是否合法?如果中介方居间未成的,中介方是否仍可以收取中介费?
什么是居间交易
二手房交易准确地应该称为居间。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居间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,并在居间成功后取得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报酬的行为。
中介方接受客户的委托,居间出售或购买房屋,如居间成功的,理应按上海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,收取中介服务佣金。除此之外,中介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。但上述中介公司的经纪人在居间未成的情况下,向出售方索取“好处费”之行为,违反了上海市物价局的相关规定。显然,索要“好处费”既不合理也不合法。如果发生经纪人私下索要“好处费”,中介公司必须先行退还客户,再由中介公司向该经纪人追偿。
付费与否看约定
对于中介方居间未成的,中介方是否还能收取中介费?上海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韧解释,《合同法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,即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,不得要求支付报酬,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。在实际作业中,中介方往往对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未作明确的约定,对于具体的费用双方经常发生异议,无法予以确定,即便是诉讼至法院,仍很难获得全部的胜诉。
中介门店在与买、卖双方签署居间合同时,明确约定如遇居间未成的,买卖双方应支付中介方合理必要支出的费用,但该笔费用不应该大于或等同于佣金金额,可以约定为佣金的10%或20%作为中介方支出的合理费用(广告费、人员工资等)。 |